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,培育和支持社会企业发展,以机制和模式创新,充分发挥社会企业在创新社会治理、参与乡村振兴、改善公共服务、增进社会福利中的促进作用,提升我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,根据省民政厅、省发改委等7部门《关于印发<安徽省社会企业认定培育试点管理办法(试行)>的通知》(皖民慈社字〔2022〕66号)要求,现就培育发展社会企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。
一、总体要求
(一)基本定义
社会企业是指经企业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会组织登记机关登记注册,以协助解决社会问题、改善社会治理、服务特定群体或社区利益为宗旨和社会目标,以创新商业模式、市场化运作为主要手段,所得部分盈利按照其社会目标再投入自身业务、所在社区或公益事业,且社会目标持续稳定的特定法人主体。
(二)指导思想
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,以加强和创新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为主旨,以探索社会企业认定、评价、退出机制为主线,以转化一批、培育
一批、扶持一批、壮大一批为手段,积极探索社会企业在创新社会管理、参与社会治理、改善社会服务、提高民生水平,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等方面的实现路径,着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城乡基层治理新格局。
(三)工作原则
坚持党的领导。坚持以党建引领社会企业的培育和发展,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和政治核心作用,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,建立健全社会企业党建工作机制,指导社会企业在培育孵化的同时孵化党组织,建设一支对党忠诚、热心公益、注重创业创新、勇担社会使命的社会企业家队伍,确保社会企业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。
坚持社会共益。充分发挥社会企业在公共服务、社会治理、社会福利、乡村振兴等方面的积极作用,引导社会企业参与社区事务、协助解决社区问题,满足社会公益需求,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。
坚持市场驱动。坚持市场经济理念,鼓励社会企业以优质的服务水平和创新的经营方式赢得市场,在从事社会公益服务中找到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,实现合理盈利,增强社会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。
坚持改革创新。着力激发社会企业活力,建立健全社会企业登记注册、评估认定、培育监督制度,改革创新体制机制,形成配套完备、科学合理的服务支持体系和多方协同、监管有力的社会企业管理体系。
(四)工作目标
培育发展一批具有一定规模、一定影响力和辐射力的社会企业,基本形成鼓励社会企业有效参与社会治理的支持体系,社会企业在创新社会管理、服务社区发展治理方面发挥积极作用,成为有效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力量。2023年,在全市设置一批社会企业观察点,引导社会企业服务项目落地实施;2024年,开展社会企业评审认定工作,通过社会企业评审认定、示范引领,在全市范围内培育发展更多的社会企业和社会企业家;2025年,健全完善社会企业培育发展和评审认定常态化机制,形成社会企业科学有效参与社会发展治理的可复制的制度性成果,全市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企业的机制全面形成。
二、工作任务
(五)建立社会企业认定机制
明确认定机构。设安庆市社会企业认定办公室。市民政局指导全市社会企业认定培育试点工作,社会组织、企业、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社会企业初审认定工作。
明确认定对象。社会企业认定对象为3A级以上社会组织、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。原则上优先认定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和困难群体互帮互助企业、慈善组织投资兴办的实体、乡村振兴中带动脱贫群众较多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。
明确认定条件。市社会企业认定办公室基于以下条件开展认定工作。依法登记注册且连续从事经营活动一年以上,有具体明确的社会目标,内部经营管理模式规范可行,财务制度健全,实行自主经营、独立核算,全职受薪员工不少于3人的市场主体:
1.收入来源:不少于30%的收入来源于商业收入(包含政府采
购部分)。
2.社会效益:有可测量的证据显示其创造的社会价值。社会企业应能够明确阐释其项目年度受益人数、资源节约、环境友好、员工保障、社会影响等方面的数据和内容。
3.服务覆盖面:社会企业开展市场经营活动、实现社会使命或创造社会价值的地域范围覆盖到本地层面。
明确认定程序。社会企业认定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:
1.申请。申报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,包括:
(1)认证申请书;
(2)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社会组织登记证、一年以上纳
税证明;
(3)申请单位章程、上一年度财务报告、年度总结。财务报告中应载明企业利润分配情况、社会组织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、人员和法人单位变动情况;
(4)其他申请单位认为有助于认证的证明材料(参与社会企业的活动、培训,相关媒体报道)。
2.初审。各登记机关采取资料审查、财务审计、实地考察、创始人访谈等方式对申报机构进行审查。
3.信用核查。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通过审查的机构进行信用核查。
4.专家评审。引入第三方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,对通过信用核查的机构进行专家评审。
5.认定公示。市社会企业认定办公室对通过专家评审的机构
名单进行公示,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。
6.异议核查。市社会企业认定办公室对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机构进行核查。
7.认定公告。市社会企业认定办公室对经公示无异议和经核查异议不属实的机构,发布社会企业认定公告。
(六)建立社会企业培育机制
培育服务项目。鼓励社会企业服务项目中开展探索创新,包括但不限于就业援助、扶危济困、养老助老、助残救孤、妇女儿童成长发展等基本民生服务项目,社区环境保护、垃圾分类、食品安全、物业服务等居民生活服务项目,社区文化、社区教育、卫生科普、体育健身等公共服务项目,面向农民的农业经济合作等乡村振兴项目,以及开展碳中和、大气治理、污水处理、土地修复等环保项目。
提供孵化服务。鼓励国有企业、社会团体、基金会、有志于公益事业的企业、社会组织和个人创办社会企业;积极引导社区服务、物业管理等服务企业、公益性优质社会组织转型为社会企业;鼓励各类孵化平台为社会企业提供孵化服务;鼓励引导各方社会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、公益创投、影响力投资等方式,支持优秀社会企业和品牌项目做大做强。
鼓励社区示范。鼓励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、园区将社会企业培育发展纳入社区示范创建内容;鼓励社区(村)开发利用场地资源开办社会企业;鼓励利用社区(村)闲置场地和设施,无偿或低偿为社会企业提供办公场地、设施服务,激发社会企业参与基层治理的活力,促进社会企业发展。
(七)优化社会企业发展环境
完善金融政策。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服务力度,为符合条件的社会企业提供金融服务;鼓励出台社会企业信用贷、公益贷等金融扶持政策;鼓励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企业项目,推动社会企业发展。
灵活财税支持。切实落实财政、税收政策对社会企业的支持措施,积极争取对科技、现代服务型社会企业的项目、资金支持。社区(村)可以通过接受社会企业的公益服务回馈资金建立社区公益基金;社区(村)开办或投资、入股社会企业形成的盈利为社区发展资金。社区公益基金、社区发展资金均由社区统一管理,街道办事处(乡镇人民政府)履行监管职责。
畅通政府采购。加大政府购买社会企业服务力度。鼓励和支持社会企业以市场公平竞争方式,参与政府采购。鼓励将社区居民有迫切需求、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、社会企业能够承担的、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领域的公共服务项目,面向社会企业公开采购。
拓展扶持资源。鼓励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、园区出台支持社会企业可持续发展扶持政策和支持办法;鼓励根据社会企业的业务及产品服务类型,结合乡镇(街道)、村(居)委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、企业、慈善组织等需求进行资源匹配,积极推进多方资源与社会企业之间的联动合作。
强化能力建设。鼓励本地高校、社会力量建立社会企业研究中心,通过合作交流、购买培训服务等方式,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社会企业家和社会企业创业者。鼓励本地技工院校、高技能人才
基地、职业培训机构、技能大师工作室、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开发培训服务,着力提升社会企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。针对社会企业发展领域,提供相关政策解读和行业信息服务,邀请专业导师或专业机构开展主题和能力培训,提升社会企业运营发展能力。
(八)建立社会企业监管机制
建立监管体系。建立配套完善的社会企业监督管理体系,形成对社会企业从申请、认定、服务、管理、评价、退出等全过程监管,保障社会企业规范运行。相关管理部门按照“谁主管、谁监管,谁登记、谁监管”原则,依法履行社会企业行业监管职责。要强化部门协作,建立健全信息公示、信息共享和定期检查、联合执法、案件协查机制,实现对社会企业的全方位、全链条监管。
实施信用监管。社会企业应公开年度社会责任报告,遵守企业章程、认定标准、履行社会承诺、企业规范运行等方面的情况。公开社会企业承担公益项目和公共服务信息、业绩信息、利润分配等,发布社会企业登记事项、行政处罚、年报等信息,做到信息公开透明,确保对社会企业的信息监管。
实行动态管理。社会企业资格自认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,有效期为三年。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,社会企业应向社会企业认定办公室申请复审。逾期未申请或经复审不合格的,应停止使用社会企业称号及专用标识,不再享受社会企业相关政策。
建立退出机制。被认定的社会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,认定办公室将取消其认定并在社会企业名录中除名,同时向社会公示:
1.在申请认定或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徇私舞
弊以及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;
2.有违法、违规行为,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;
3.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移出的;
4.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;
5.其他不符合安庆市社会企业规范,需要取消社会企业资格情形的。
三、保障措施
(九)加强组织领导。建立社会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。联席会议负责研究推进社会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重要事项,统筹安排社会企业培育的阶段性任务和重点工作,协调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。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社会企业的培育发展和业务指导。市发展改革委、市财政局、市商务局、市农业农村局、市乡村振兴局、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密切配合,负责社会企业的政策扶持和行业监管。
(十)加强党的建设。按照有关要求完善社会企业党组织设置,实现党组织应建尽建和党的工作全覆盖。充分发挥社会企业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,确保社会企业发展的正确方向。充分发挥社会企业中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,促进社会企业良性发展。鼓励党员创设或加入社会企业。
(十一)加强行业组织建设。支持社会企业成立协会联合会等行业组织。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加强党建引领、强化行业自律、维护行业权益、整合行业资源、开展行业研究、提供行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。依托行业组织建立社会企业服务平台,提供信息、交流、培训、资源链接、产品交易等服务。
(十二)加强督促落实。各县(市、区)政府、园区管委会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,结合当地实际,切实做好社会企业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贯彻落实。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,抓紧制定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。各街道办事处(乡镇人民政府)要按照属地原则,开展对辖区社会企业的指导服务,积极培育、引进社会企业参与社区公益服务,对接落实社区公益服务项目。鼓励出台支持社会企业发展的创新措施。
(十三)注重示范引导。各级各部门要加大支持社会企业发展的宣传力度,大力弘扬社会企业家精神,倡导商业向善。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建设,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融入和推动社会企业发展。要及时归纳总结发展社会企业的先进经验,加大对社会企业优秀典型、先进事迹的表扬、奖励和宣传,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,努力营造关心、支持社会企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。
